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的重要指示精神,鼓励科技特派员在基层一线做出贡献,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根据《伊犁州科技特派员项目后补助办法(暂行)》,结合伊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项目扶持是指科技特派员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示范推广、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取得了推动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实效,经核验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财政预算资金,用于补助本县科技特派员实施的优秀项目。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束后,县科技局对各科技特派员承担实施的优秀项目中,选择规模较大,收益较好,成效更优的好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量,确定项目扶持对象。
第五条项目扶持资金按照5000-10000元的标准设置,具体补助金额结合项目实际投资成本、产生效益和贡献大小而确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扶持项目按照简便原则进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者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并且符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九条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类项目以产生的实际效益为重要评判依据;申请单位的原创性成果项目,则主要依据其研发记录完备性及项目结题验收条件进行评判。
第十条申报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立项的项目重复申报。
(二)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
(三)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项目且未结题验收。
(四)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存在已到期项目应验收而未申请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应在当年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束后15天内启动。
第四章项目验收及补助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结束后,应进行实地核验,项目核验可以采用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核验结果,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对每个项目的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00-10000元的标准范围内,具体额度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成本、产生的效益及技术成果的贡献等确定。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可采取答辩评审、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形式,由县科学技术局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项目扶持资金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申报单位,由承担项目的科技特派员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使用受项目实施地的乡村两级组织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正在实施的项目获得项目扶持资金后,应确保项目的顺利结题验收,否则对项目实施失败的,将无条件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县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保障扶持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项目扶持资金应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等以不正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资金的,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承担自治区、伊犁州科技计划项目的依据;已获得项目扶持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县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获得项目扶持的单位和项目扶持资金情况、监督检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