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的重要指示精神,鼓励科技特派员在基层一线做出贡献,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根据《伊犁州科技特派员项目后补助办法(暂行)》,结合伊宁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伊犁州科技特派员管理细则(暂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伊州科字【2019】16号)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第一阶段是修订初稿阶段,第二阶段是意见征集阶段,征求20个乡镇(片区)、3个县直单位意见,第三阶段是完成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的重要指示精神,鼓励科技特派员在基层一线做出贡献,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根据《伊犁州科技特派员项目后补助办法(暂行)》,结合伊宁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财政预算资金,用于补助本县科技特派员实施的优秀项目。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标准: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束后,县科技局对各科技特派员承担实施的优秀项目中,选择规模较大,收益较好,成效更优的好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量,确定项目扶持对象。项目扶持资金按照5000-10000元的标准设置,具体补助金额结合项目实际投资成本、产生效益和贡献大小而确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者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并且符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项目申报限制条件包括:已立项的项目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项目且未结题并通过验收,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存在已到期项目应验收而未申请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四章项目验收及补助实施:项目申报结束后,应进行实地核验,项目核验可以采用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式进行。对每个项目的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00-10000元的标准范围内,具体额度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成本、产生的效益及技术成果的贡献等确定。专家评审可采取答辩评审、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形式,由县科学技术局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监督检查:正在实施的项目获得项目扶持资金后,应确保项目的顺利结题验收,否则对项目实施失败的,将无条件收回扶持资金。县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保障扶持资金使用效果。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正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资金的,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承担自治区、伊犁州科技计划项目的依据;已获得项目扶持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伊宁县科技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