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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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P46255/2024-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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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宁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推动科学规划设置矿权,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进行资源配置,杜绝人为分割资源。推进砂石料集中区域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2.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

3.整合重组矿山企业,重点推动一个矿体垂直和水平方向有多个开采主体、以山脊划定矿界、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矿权开采相互影响的石灰石矿、小型采石场、砂石料场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中小型矿山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力和影响力的非煤矿山企业。

4.淘汰关闭落后产能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矿山,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依法关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非煤矿山;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和销号;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二)严格安全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最小开采规模标准新改扩和整合的铁、铜、铅、锌、钥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严格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

5.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6.严格砂石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严肃查处不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不按设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料场,规范砂石料场生产建设行为。

(三)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全县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地下矿山矿长和项目部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个班次。

2.矿山实施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鼓励有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维修作业。

3.健全完善矿山和尾矿库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重大风险“叫应”机制、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

4.矿山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矿山应当配备安全总监,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配备安全总监。

5.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

6.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

7.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个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8.矿山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9.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新招录、换岗员工安全素质准入,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实施上岗前安全考试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常态化开展“逢查必考",对考试不合格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建议调整岗位。

10.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严禁超范围支出。发包单位应当合理测算、全额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

11.严格落实国家对矿山外包工程队伍的数量限制要求,小型矿山只能有一支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全面检查全县外包单位和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依法清退不具备安全条件外包队伍。大力推动矿山有计划逐步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12.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每月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有效性;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3.组织全县非煤矿山持续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采取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手段查清隐蔽致灾机理,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消除隐蔽致灾隐患。力争2024年底,全县所有生产矿山实现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整治消除。

14.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