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登录| 注册  
无障碍
关于印发《伊宁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9-04   伊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县政办发〔2023〕31号

关于印发《伊宁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非煤矿山企业:

我县是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维护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我县制定了《伊宁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伊宁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023年我县被列为全国30个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及自治区、自治州指导意见,结合我县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落实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我县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实现非煤矿山本质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全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较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10%以上,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数量比2022年下降20%以上,大中型矿山占全县比例较2022年提高15%以上,大型非煤矿山基本实现机械化、智能化,入井作业人数下降50%左右;中小型矿山基本实现机械化,固定场所无人值守,入井作业人数下降30%左右。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80%。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非煤矿山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推动科学规划设置矿权,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进行资源配置,杜绝人为分割资源。推进砂石料集中区域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2.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

3.整合重组矿山企业,重点推动一个矿体垂直和水平方向有多个开采主体、以山脊划定矿界、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矿权开采相互影响的石灰石矿、小型采石场、砂石料场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中小型矿山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力和影响力的非煤矿山企业。

4.淘汰关闭落后产能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矿山,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依法关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非煤矿山;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和销号;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二)严格安全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最小开采规模标准新改扩和整合的铁、铜、铅、锌、钥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严格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

5.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6.严格砂石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严肃查处不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不按设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料场,规范砂石料场生产建设行为。

(三)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全县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地下矿山矿长和项目部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个班次。

2.矿山实施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鼓励有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维修作业。

3.健全完善矿山和尾矿库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重大风险“叫应”机制、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

4.矿山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矿山应当配备安全总监,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配备安全总监。

5.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

6.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

7.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个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8.矿山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9.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新招录、换岗员工安全素质准入,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实施上岗前安全考试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常态化开展“逢查必考",对考试不合格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建议调整岗位。

10.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严禁超范围支出。发包单位应当合理测算、全额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

11.严格落实国家对矿山外包工程队伍的数量限制要求,小型矿山只能有一支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全面检查全县外包单位和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依法清退不具备安全条件外包队伍。大力推动矿山有计划逐步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12.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每月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有效性;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3.组织全县非煤矿山持续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采取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手段查清隐蔽致灾机理,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消除隐蔽致灾隐患。力争2024年底,全县所有生产矿山实现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整治消除。

14.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

(四)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进一步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

1.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

2.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于2023年底前淘汰完毕。

3.加快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建设步伐,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不断向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迈进。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4.所有尾矿库应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地下矿山应当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油库等主要碉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釆场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五)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公布。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自治区、自治州、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3.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部门配备与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

4.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检查企业与验证政府工作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精准执法、严格执法和规范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平台包括企业基础数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功能模块。企业风险监测数据要接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重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安全责任,广泛利用微博、微信、企业内部媒体等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对标自查(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本方案重点任务,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各非煤矿山企业首次自查自改总结材料要于9月底前,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应急管理局。

(三)集中攻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技术专家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认真商讨整改措施,加大重点难点问题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绝不能让“小问题”拖成“大隐患”。

(四)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县矿山监管部门,对照方案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逐矿山检查到位。对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矿山优先安排检查,对每处矿山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长效推进(长期)。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定期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建立健全、补充完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伊宁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非煤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由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由县委、县政府协调推动解决。

(三)依法依规整治。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明确停产范围;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帮扶指导。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组织聘请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矿山所专家团队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