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0P46255/2025-00003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伊宁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伊县政规〔2024〕2号
  • 标题:关于印发《伊宁县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03-28
  • 发布日期:2024-04-01

关于印发《伊宁县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次数:17次   【字体:

各乡镇(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伊宁县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伊宁县实际,现发布《伊宁县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3月15日至10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公益林区、生态区、重点林业项目区、通道树)、草原、林区及草原边缘300米范围内等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烧荒、烧田埂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二)烧纸、烧香、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品。

(四)1.凡在禁火期进入森林草原火险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自觉遵守防火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主动上交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2.禁火期间,确需进行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报警电话

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2119

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伊宁分局森林火警电话:0999-4024063

相关解读: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