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和第七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江苏省对口援伊工作,促进苏伊双方深度合作,按照州党委、政府和江苏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并参照《江苏省产业援伊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设立伊宁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规范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伊宁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专门指从南通市对口支援伊宁县前方工作组(以下简称前方工作组)援疆资金总额中按年度预算,并用于支持伊宁县产业发展的专项引导资金。
二、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强化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增加就业的产业倾斜。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营业务符合引导资金使用要求的企业以及为轻纺产业区发展管理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在伊宁县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组织机构;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法人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产业类项目申请引导资金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或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内容所需支撑性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就业类项目申请引导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政策文件等;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参训人员名单;
(五)费用明细;
(六)相关票据;
(七)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