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做?
(一)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使用草原办理流程,明确矿山企业在未取得草原征占用手续前不得开采,旅游建设项目未取得草原征占用手续前不得使用、占用草原。
(二)完成违法占用草原专项排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专项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三)督促企业履行草原治理恢复责任义务。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督促违法企业制定草原专项恢复方案,明确恢复目标、整改措施和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方案进度恢复草原植被。
二、做哪些?
一是县自然资源局、伊犁州生态环境保护局伊宁分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配合县林业和草原局排查核实矿产企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提供矿产企业和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相关资料,建立摸排工作统计台账。
二是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整改措施要求,县林业和草原局督促未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的企业于2023年9月18日前完成“一矿一恢复方案”的制定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三是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整改措施要求,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县林业和草原局督促相关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于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及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工作,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四是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加强督导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制定的恢复措施、恢复进度和目标,开展植被恢复。各相关企业要定期向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上报恢复进度,并附恢复进度变化照片用于对比,确保恢复痕迹清晰可查。
五是县林业和草原局要会同自然资源局督促违法占用草原矿产企业,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矿一恢复方案”推进恢复草原植被。恢复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伊犁州生态环境保护局伊宁分局以及草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联合验收组,按照恢复方案中的恢复措施、恢复进度和目标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