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行政执法机关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事项的依据、程序等要通过工作场所设立公示栏进行公示。
(二)开辟咨询电话,利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政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提供《政务服务指南》,方便群众查阅。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六条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收集、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行政执法机关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第七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