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一)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四)其他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第四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六条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