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伊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音像记录的事项目录包括: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
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的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的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第六条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七条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九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一条对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二条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十三条在实施执法过程中,必须按以下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及使用制度执行:
(一)执法记录仪主要用于以下执法工作:
(1)道路违法行为的取证和处理;
(2)依法扣留车辆、工具的处置;
(3)突发事件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二)执法记录仪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2)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3)与当事人、证人的现场谈话内容;
(三)摄录要做到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现场情况。禁止任何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违法行为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四)用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正在使用执法记录仪。
(五)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校准日期和时间,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到随时需要、随时使用。
第十四条在实施执法过程中,必须按以下音像资料保存及使用制度执行:
(一)执法人员每天外勤作业完毕,及时将执法记录仪上的声像信息做好拷贝存档,声像信息应当连续、完整、客观、真实。重要的信息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二)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信息,由拍摄的执法人员及内业档案室分别存储、保管。存储时按一人一档建立档案,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删减、拼接执法记录仪的声像信息。
(四)执法记录仪存储的行政许可和处置道路违法行为的声像信息,长期保存。
(五)执法记录仪声像信息需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外单位查阅、调取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特别重大事项的声像信息,还应当报主要领导审查同意。
(六)应当定期抽检执法记录仪信息数据,掌握声像信息录制情况,及时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操作不当、摄录质量不高等问题,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或者违法违纪等问题,立即进行纠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