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伊宁县第一批县级
示范性托育机构的通知
各乡镇(片区):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伊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人员评估审核和社会公示,按照优中选优和均衡发展的原则,决定命名伊宁县“七彩宝屋”托育服务中心为伊宁县第一批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
对于已命名的托育机构,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巩固创建成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予以“一票否决”,撤销命名并不得参加后续批次的创建活动。
各乡镇(片区)要以此为契机,持续深化创建活动,不断打造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群众放心,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要认真宣传推广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和服务社区等作用,推进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伊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为全面提升我区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 质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性托育服务带动作用、托育机构从 业人员指导和家庭养育指导等多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发挥示 范引领 作用, 推动托育 服务高质量发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 201 9 〕1 04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 托育机构标准》等要求,现就做好自治区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指导各地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 工作。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是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 负责具体实施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初审及推荐。
二、申报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认定:
(一)在本地(州、市)所属的县(市、区)依法登记注册 并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具有一定规模托班,并已向卫生健康
委报备并取得批复材料的幼儿园。
(二)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要求的托育机构。
( 三 )无失信惩戒 记录, 无歧视、体 罚、 变相体罚、侮 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 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的托育机构。
(四)符合各地(州、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细化标准的托育
机构。
二、认定程序
按照各地( 州、市)印发认定工作方案 , 托育机构 申报、县
( 市、 区)初审推荐、地( 州、市 )复核认定报备的程序进行。
(一)印发方案( 2023 年 8 月 15 日前)
各地(州、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方案,可对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进行细化,并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二) 宣传动 员(2023 年 8 月 15 日-8 月 20 日〉
各地(州、市)认定工作方案印发后,各县(市、区)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积极向区域内托育机构宣传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要求,动员其做好申报准备。
〈三〉机构申报(2023 年 8 月 21 日一8 月 31 日〉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示范性托育机构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及当地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方案,提供自评材料或相应佐证材料。
〈四)初评推荐(2023 年 9 月 1 日-9 月 12 日)
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认定相关单位及妇幼保健机构逐一对申报托育机构以实地查看、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初评,以县(市、区)为单位向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 五)复核认定(2023 年 9 月 13 日-9 月 20 日〉
地(州、市 )卫生健康委按 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 性托育机构标准》及当地(州、市)示范 性托育机构认定方案 要求, 对各县(市、区)推荐的托育机构, 逐一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托育机构, 在地( 州、市 )卫生健康 委网站公 示 5 个工作日, 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完成复核认 定工作后, 发文认定为“ xx 地(州、市 )示范性托育机构” 并
授牌,并向自治 区卫生健康 委报备。示范周期原则上不超 过 3 年,
期满后重新复核认定。
(六〉认 定抽查(2023 年 9 月 21 日-9 月 28 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州、市)认定的示范性托育机构采取实地走访、查阅资料、访谈婴幼儿家长等方式,进行抽查,
对抽查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要组织整改, 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 取消其示范性托育机构资 格。
四、退出机制
示范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取消其示范性托育机构资格。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三)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 四)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 改正;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 。
五、其他要求
( 一)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是保 证 2023 年自治区民生实事工程“全区 65%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 示范性托育机构。 ” 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按照认定程序、时限开展好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
(二)各地(州、市)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开展认定工作,
2023 年前已经开展过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地( 州、市 ),对已经认定过的托育机构要进行复核认定。
(三)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要落实认定标准,将最终
认定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情况报告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 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符浩
联系电话: 0991 - 85211 25 13999128565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