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伊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填报单位(公章):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计量单位:元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财物货值 |
估算挽回经济损失 |
案件领域 |
备注 |
76 |
伊县农(动检)简罚[2024]4号 |
当事人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伊犁创凡商贸有限公司 |
姚军伟 |
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艾尔肯别克·乌拉哈力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70516,共装有肆佰头仔猪用于继续饲养,从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玉什喀拉苏乡额敏县三泉养殖场运往伊宁县多浪农场农三队刘西如养殖场,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额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处壹仟元罚款(¥10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2月4日 |
1000 |
0 |
0 |
0 |
动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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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伊县农(兽药)罚[2024]3号 |
伊宁县阿尔尕马克兽药店涉嫌经营假劣兽药案 |
伊宁县阿尔尕马克兽药店 |
阿布都加帕尔·吐尔逊 |
2024年11月18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后,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的伊宁县阿尔尕马克兽药店进行核查。经查,伊宁县阿尔尕马克兽药店经营的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驱虫易(生产日期为20220907,有效期至202408)1盒、每盒20元;芮城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乃近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1018,有效期至20241018)10盒、每盒3元;维生素B12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0508,有效期至20240507)3盒、每盒10元;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缩宫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1018,有效期至20241018)2盒、每盒3元;芮城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1101,有效期至20241031)4盒、每盒6元;黑龙江省北安市飞龙动物药厂生产的硝酸士的宁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0615,有效期至20240615)1盒、每盒15元;芮城县同仁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酚磺乙胺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1024,有效期至20231023)5盒、每盒5元,以上7类26盒兽药货值合计为150元,系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劣兽药。另外,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伊宁县阿尔尕马克兽药店经营的咸阳泰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肠炎一次清,200g/袋,9袋,10元/袋,生产许可证号:饲预(2019)1425号,具有抗菌消炎、止痢解毒等功效;咸阳泰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肺平喘止咳散,500g/袋,28袋,20元/袋,生产许可证号:陕饲预(2021)04098,具有清肺平喘、化痰止咳、通咽利喉、抗菌消炎的功效;咸阳金星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多维,1000g/袋,6袋,10元/袋,生产许可证号:陕饲预(2020)04004,具有产后瘫痪、胎衣不下、异食癖等功效;四川省遂宁市全顺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后消炎去衣净,饲料原料、500ml/瓶,16袋,12元/瓶,具有消炎、胎衣不下功效;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以及农办牧〔2023〕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之规定,确定以上四种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为假兽药。以上假、劣兽药货值合计为1082元。当事人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劣兽药一案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1.没收经营的假、劣兽药产品(详见清单);
2.并处经营兽药货值总额1082元的2倍罚款共计2164元(1082元×2倍=2164元)。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2月12日 |
2164 |
1082 |
0 |
0 |
兽药 |
|
78 |
伊县农(兽药)罚[2024]4号 |
伊宁县阿克米尔兽药店涉嫌经营劣兽药案 |
伊宁县阿克米尔兽药店 |
努尔夏提·居玛哈力 |
2024年11月18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后,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的伊宁县阿克米尔兽药店进行核查。经查,伊宁县阿克米尔兽药店经营的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维菌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0930,有效期至20240929)1瓶、每瓶30元;芮城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1101,有效期至20241031)15盒、每盒6元;北安市飞龙动物药厂生产的恩诺沙星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0913,有效期至20240913)5盒、每盒20元;重庆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胃散(生产日期为2021016,有效期至20241016)9袋、每袋10元,以上兽药货值合计为310元,系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1.没收经营的劣兽药产品(详见清单);
2.并处经营兽药货值总额310元的2倍罚款共计620元,(310元×2倍=620元)。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2月12日 |
620 |
310 |
0 |
0 |
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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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伊县农(兽药)罚[2024]5号 |
伊宁县阿布达勒木兽药店涉嫌经营假劣兽药案 |
伊宁县阿布达勒木兽药店 |
阿布达勒木·米吉提 |
2024年11月18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后,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的伊宁县阿布达勒木兽药店进行核查。经查,伊宁县阿布达勒木兽药店经营的江西博莱大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柴胡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0825,有效期至20230824)7盒、每盒10元;北安市飞龙动物药厂生产的犬毒瘟灵(生产日期为20221101,有效期至20241101)2盒、每盒10元;以上兽药货值合计为90元,系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劣兽药。另外,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伊宁县阿布达勒木兽药店经营的科信(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瘤胃宝,1kg/袋,6袋,15元/袋,生产许可证号:津饲预(2021)05004,具有减少酸中毒、促反刍、减少腹泻、抗应激等功效;江西莫特科胜动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鱼肝油-钙,1000g/袋,9袋,15元/袋,生产许可证号:赣饲预(2023)06006,具有调节幼畜动物佝偻、关节肿大、骨质疏松、四肢弯曲等功效;铁岭前程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瘫软壮骨素,1000g/袋,5袋,15元/袋,生产许可证号:辽饲添(2021)H12008,具有预防牛羊关节肿、骨质疏松、四肢疼痛等功效。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以及农办牧〔2023〕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之规定,确定以上3种饲料添加剂产品为假兽药,货值合计为300元。当事人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 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劣兽药一案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1.没收经营的假、劣兽药产品(详见清单);
2.并处经营兽药货值总额390元的2倍罚款共计780元,(390元×2倍=780元)。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2月12日 |
780 |
390 |
0 |
0 |
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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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伊县农(兽药)罚[2024]6号 |
伊宁县托逊兽药店涉嫌经营劣兽药案 |
伊宁县托逊兽药店 |
叶勒加拉力·阿卡马里 |
2024年11月18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后,2024年11月19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执法人员邝小宝、古丽拜拉、陈军对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的伊宁县托逊兽药店进行核查。经查,伊宁县托逊兽药店经营的芮城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痛定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1101,有效期至20241031)11盒、每盒3元;芮城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乃近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1024,有效期至20241023)4盒、每盒3元;芮城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1101,有效期至20241031)11盒、每盒3元;黑龙江省北安市飞龙动物药厂生产的氯化氨甲酰甲胆碱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0709,有效期至20240709)2盒、每盒10元;山西梅迪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断血宁(生产日期为20210920,有效期至20230919)1盒、每盒3元;上海骑骠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亚硒酸钠维生素E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1124,有效期至20231123)1盒、每盒3元;山西金馥康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0915,有效期至202308)1盒、每盒3元;山西金馥康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0915,有效期至202308)2盒、每盒3元;广东万士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呋塞米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0929,有效期至202308)2盒、每盒10元;广东万士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茶碱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10929,有效期至202308)1盒、每盒8元;以上兽药货值合计为141元,系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1.没收经营的劣兽药产品(详见清单);
2.并处经营兽药货值总额141元的2倍罚款共计282元,(141元×2倍=282元)。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2月12日 |
282 |
141 |
0 |
0 |
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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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伊县农(兽药)罚[2024]7号 |
伊宁县牧欢兽药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劣兽药案 |
伊宁县牧欢兽药有限公司 |
哈阿比丁·木尔扎巴依 |
2024年11月18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后,2024年11月19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执法人员邝小宝、古丽拜拉、陈军对伊宁县检行公建【2024】25号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的伊宁县牧欢兽药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伊宁县牧欢兽药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西金馥康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19盒、10ml*5支/盒、每盒6元,兽药货值合计为114元,系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1.没收经营的劣兽药产品(详见清单);
2.并处经营兽药货值总额114元的2倍罚款共计228元,(114元×2倍=228元)。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2月12日 |
228 |
114 |
0 |
0 |
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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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伊县农(动检)罚[2024]10号 |
艾德汗木·卡司木涉嫌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艾德汗木·卡司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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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2月24日,当事人艾德汗木·卡司木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L8B54,共装有用于饲养的12匹马,从新疆伊宁县愉群翁乡愉群翁村运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乌恰镇乌恰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1.处罚款壹仟元(¥10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2月12日 |
1000 |
0 |
0 |
0 |
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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