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伊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填报单位(公章):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计量单位:元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财物货值 |
估算挽回经济损失 |
案件领域 |
备注 |
69 |
伊县农(屠宰)罚[2024]2号 |
加拉丁·买买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牛)屠宰活动案 |
加拉丁·买买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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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称伊宁县愉群翁乡斯拉木于孜村村民加拉丁·买买提在自己家中私自屠宰牛并出售牛肉。接到举报后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4名执法人员前往事发地。经查加拉丁·买买提于2024年7月18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斯拉木于孜村自己家中屠宰了一头牛,该牛肉总货值为2755元,以每千克40元的价格给本村村民售出了2240元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和第二款“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1.没收牛肉12.9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3.处罚款捌千贰佰陆拾伍元(¥8265)。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伍佰零伍元(¥10505)。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0月31日 |
8265 |
2240 |
645 |
0 |
私屠乱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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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伊县农(兽药)罚[2024]2号 |
伊犁鼎仓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案 |
伊犁鼎仓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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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伊宁县愉君翁乡伊犁鼎仓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天津市三商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商牌钙磷72项全能(0.2%畜禽用复合预混合饲料QF18),1000克/袋,284袋,2元/袋,生产许可证号:津饲预(2019)05007,用于预防动物产后瘫痪、软骨症和异食癖等。伊犁鼎仓商贸有限公司一共从天津市三商饲料有限公司进货6040袋,已销售了5756袋。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以及农办牧〔2023〕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
1.没收经营的假兽药产品(详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1512元(5756×2=11512元)
3.并处经营兽药货值总额12080元的2.9倍罚款共计35032元(12080元×2.9倍=3503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6544元。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1月8日 |
35032 |
11512 |
0 |
0 |
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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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伊县农(种子)罚[2024]3号 |
奎屯瑞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受委托生产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 |
傅金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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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奎屯瑞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世明来到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206室,称其公司作为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云黄3号、云黄4号和云黄8号等10个品种的代繁单位,在伊宁县麻扎乡协合买里村伊犁迪亚尔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的吊死干种植园地里套种了云黄3号、云黄4号和云黄8号等10个品种的玉米亲本35亩,共收获玉米种子21袋、39千克/袋,6元/千克,货值共计4914元。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许可证编号为BC(滇)农种许字(2020)第0002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所规定的种子生产地点为新疆新源县和巩留县等地,而非伊宁县。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涉案货值为4914元,属于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较轻情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处伍仟元罚款(¥50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1月25日 |
5000 |
0 |
0 |
0 |
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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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16号 |
伊力米扎提·买合苏提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伊力米扎提·买合苏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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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处壹佰罚款(¥1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1月27日 |
100 |
0 |
0 |
0 |
动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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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伊县农(农机)简罚[2024]15号 |
海贵礼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拖拉机案 |
海贵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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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13时05分,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大桥以北100米路段,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新40A4225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壹佰元(¥1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0月20日 |
100 |
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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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伊县农(农机)简罚[2024]16号 |
阿布都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 |
阿布都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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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15时50分,在伊宁县麻扎乡沃尔塔买里村路段,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新40A3347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壹佰元(¥100) |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10月20日 |
100 |
0 |
0 |
0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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