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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示
2023-12-26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公示

2023年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聚焦农资、畜牧兽医、农机执法等重点领域,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的农业生产环境,保障老百姓舌尖安全,维护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2023年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伊宁县温亚尔镇某兽药销售店涉嫌经营劣兽药案

2023年2月15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经营假兽药。经查,伊宁县温亚尔镇某兽药店经营的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瘟败毒片、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沙星片、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催奶灵散、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七清败毒颗粒、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樟脑磺酸钠注射液、山西福佑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常益健、黑龙江省北安市飞龙动物药厂生产的恩诺沙星注射液等兽药均系超过有效期的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该兽药为劣兽药,确定该当事人属涉嫌经营劣兽药,违法事实确凿。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产品,作出没收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产品并处货值总额487.5元5倍的罚款共计2437.5元。

兽药作为特殊的商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养殖中常用且不可缺少的物品,以其微小的用量为动物的防病、治病及健康生长提供基本保障,其质量好坏与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所有损害动物健康的行为,实际上是损害人的健康。兽药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严防劣兽药流入市场。执法机关必须加大对假劣兽药查处和整治力度,从而提高兽药产品质量。

2.刘某无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2023年6月23日14时12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某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路段,无操作证驾驶操作天宇重工930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改正,执法机关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操作证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自己及他人的安全、生命和财产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

3.于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案

2023年11月15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伊宁县巴依托海镇下雅玛图村于某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巴依托海镇下雅玛图村于某家中调查。经核实,11月14日于某应朋友要求需要买半个羊,便从自己家羊圈里挑选了一只羊羔自行屠宰售卖给朋友,屠宰售卖的羊胴体重为10.9千克,市场价为每千克60元,共计654元。于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执法机关做出处货值总额654元3倍的罚款共计1962元。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未经检疫私自屠宰牛羊(家禽)的行为,威胁到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4.伊宁县巴依托海镇某化肥种子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28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举报,伊宁县巴依托海镇某化肥种子店销售给察布查尔县一农户哈山的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调查取证,发现东裕606、泓丰656、先普1318等3种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已销售,无库存,也没有代销证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执法机关做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粮安天下,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严厉打击种子经营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种业安全和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既保障粮食安全关键要害,也积极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靳某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3年11月3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温亚尔镇布力开村的制种玉米地的农用薄膜未回收直接冬翻。接到举报后,大队派出7名执法人员前往温亚尔镇布力开村的制种玉米地核查。经查,当事人靳某2023年在伊宁县温亚尔镇布力开村承租了3400亩地用于玉米制种,其中600亩地没有回收残膜直接冬翻,400亩回收不彻底,还有2400亩地未回收。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罚款1400元处罚决定。

农田残留薄膜不及时回收,一是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微生物的生长,阻碍植物吸收水分、养分,阻碍根系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二是残留的薄膜很容易和作物秸秆参杂,被牛、羊、马等动物当做食物吞入,导致动物肠胃肌体损伤和死亡;三是弃于田间地头的残膜,被风吹至房前屋后和树梢,影响村容村貌。强化农用薄膜回收执法,对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耕地质量,推进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