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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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内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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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排污许可(是否持证排污、执行报告是否基本规范、信息公开是否基本落实、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是否正常、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排污口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达标、环保运行台账是否基本齐全)制度落实情况、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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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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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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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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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环保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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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轮巡查;每年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对象数量)确定一般监管对象年度被抽查数量;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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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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