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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关于2021年2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1-02-1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拟对伊宁县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10日-2021年2月14日。

项目名称:伊宁县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伊宁县城南中小企业园区,百乐凯饲料厂东侧、安百油脂南侧

建设单位:新疆托乎拉苏牧业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新疆众科咨询有限公司

环评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一期工程:新建速冻冷藏库、屠宰分割加工车间(含肉牛屠宰加工生产线1条、肉羊屠宰加工生产线1条)及其他建筑,均为钢结构。综合楼一栋,地下建筑,均为框架结构。二期工程:新建肉制品加工车间。三期工程:新建果蔬分拣及保鲜库、库房。)及辅助工程:道路地坪及停车场、绿化、围墙、污水处理站、大门、消防水池(含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室内外供排水,供电、供热及环保等附属设施的建设。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17013.78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屠宰加工牛0.8万头/年、羊5.2万只/年,年产牛肉产品2000吨、羊肉产品1000吨、马肉产品300t。一次性肉类储备容量2000吨、果蔬15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对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尽量减轻扬尘和噪声影响,不得在现场设置搅拌和车辆冲洗设施,大风天气禁止施工,地面开挖时,对作业面适当喷水,施工物料堆放及运输须做好篷布遮盖等工作,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斗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严禁施工期污水随意排放;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工程弃料、弃土等要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尽量做到循环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工程结束时要及时做好土地平整、恢复和绿化工作。

(二)运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待宰圈、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处产生的恶臭气体及肉制品加工车间产生的油烟废气。其中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要保证通风,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有组织排放恶臭气体经UV光解除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外排,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肉制品加工车间产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及专用烟道,通过3米高排气筒排放,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在该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2.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好氧)预处理后排入伊宁县城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预处理废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表3畜类屠宰加工3级标准。水环境保护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并设置防渗应急废水事故池,容积需满足项目两天废水排放量,用于收集污水处理设备故障时污水,厂内污水处理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将应急废水储存池暂存废水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将不达标废水直接排放。

3.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设置于室内,强震动设备设置独立基础,针对各噪声源特性分别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和降噪处理,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

4.待宰圈采取干清粪处理,清理至半封闭式堆粪池内,日产日清,由运输车送至有机肥厂做原料处理;病死牛羊进行急宰处理同屠宰车间产生的病变内脏,采用高温与生物降解畜禽无害化处理后,外售至肥料厂用于生产有机肥;正常内脏清理过程中的胃容物通过抽送泵直接抽至空心罐中,拉运至有机肥厂;屠宰过程中产生的牛羊血经泵打入储罐,外售做综合利用处理,运输方式采用灌装密闭运输;生活垃圾及不合格果蔬暂存至生活垃圾池,定期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脱水处理后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熟食车间产生的废油暂存于废油桶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理。固废贮存场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5.加强职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日常工作要定期检查机器设备运行情况,杜绝因安全和消防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制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备案。

通讯地址:伊宁县幸福路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

邮政编码:835100

联系电话:0999-4022945(兼传真)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