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3日-2020年12月17日。
项目名称:伊宁县众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加气充电站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伊宁县维吾尔玉其温乡578国道东侧
环评机构:新疆众科咨询有限公司
评价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项目概况:项目建设位于伊宁县维吾尔玉其温乡578国道东侧。占地面积4622平方米。项目区北侧为变电站,南侧为保鲜库,西侧为578国道,东侧500m为喀什河。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45′18.26″,东经81°51′33.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新建加油加气充电站一座,存储能力为柴油60立方米(两座30立方米S/F双层油罐),汽油30立方米(一座30立方米S/F双层油罐),6立方米地面CNG储气瓶及配套压缩机1座,加油加气岛6座,其中双枪加油机4台,加气机2台,预留充电桩6座。建筑面积1398平方米(站房375平方米,辅助用房335平方米,罩棚678平方米)。加油加气规模:汽油2300吨/年、柴油1200吨/年、天然气240万m3/年。项目总投资1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71%。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㈠加强对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尽量减轻扬尘和噪声影响,不得在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场所,大风天气禁止施工,地面开挖时,对作业面适当喷水,施工物料堆放及运输须做好篷布遮盖等工作,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斗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严禁施工期污水随意排放;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工程弃料、弃土等要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尽量做到循环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工程结束时要及时做好土地平整、恢复和绿化工作。㈡油罐装油及呼吸排出的蒸汽通过与油罐相连的排气管排出,排气管顶端安装呼吸阀,排气管高度为5m;储油罐采用双层地埋式储罐,油罐装油及机动车加油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油气回收装置,卸油应采取浸没式卸油方式,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标准,并同时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处置装置的油气排放质量浓度小于等于25g/m³的要求;天然气主要产生于卸气、加气、储气、系统检修及管阀泄漏等过程,甲烷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标准:4.0mg/m³。项目区食堂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餐饮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限值要求。㈢项目区废水主要有油罐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油罐每三年清洗一次,产生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严禁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经防渗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运至伊宁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㈣严格控制环境噪声影响。设备安装加设隔震装置,加强厂区管理,车辆采取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等措施,降低厂界噪声,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㈤储油罐清洗产生的油泥和含油废水处理时产生的污油,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危险废物采用即清即运的方式,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集中收集,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㈥加强职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日常工作要定期检查机器设备运行情况,杜绝因安全和消防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制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备案。
三、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报告公开信息需报我局备案。建设期运行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伊宁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相关承诺文件:无
通讯地址:伊宁县幸福路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
邮政编码:835100
联系电话:0999-4022945(兼传真)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