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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州环伊县罚字〔2024〕1号)
2024-04-29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州伊县罚字〔20241

伊犁永宁煤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67929143X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斌斌

身份证号码:41148119870815187X

地址: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呼尔吉提村1111

20241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1日至25日期间,你单位将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擅自倾倒在伊宁县鑫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厂)厂区内空地上,煤矸石所倾倒处临近泄洪渠,煤矸石均为露天堆放且堆放量较大,存在环境污染风险。2024年2月27日,伊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在伊宁县鑫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厂)厂区内空地上的煤矸石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煤矸石人为使用粘土进行表层掩埋覆盖、未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清理,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砖厂未同意接受煤矸石证明,煤矸石处置费用证明,用于证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企业实体存在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公司授权委托法人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代表法人进行案件办理的有效证明文件4.现场调查影像图片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擅自倾倒煤矸石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关于新疆伊犁永宁煤业化工有限公司潘津煤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90万吨/年)的批复,文号:新环评价函[2010]131伊犁永宁煤业化工有限公司潘津工业煤矿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44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伊县罚告字〔202400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照你单位提供的《煤矸石清运情况说明》,擅自倾倒在伊宁县鑫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厂)厂区内空地上的煤矸石处置费用共为10089.96(壹万零捌拾玖元玖毛陆分)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擅自倾倒煤矸石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元整(23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30060220090249227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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