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县环罚〔2020〕03号
伊宁县绿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599163390K
地址:伊宁县阿乌利亚乡和曲鲁海乡上皮牙子大队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宗芳
2020年6月4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因信访投诉对伊宁县绿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伊宁县绿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获得伊犁州环保局环评批复,2014年5月21日获得伊犁州环保局环保竣工验收。2015年6月因经营不善停产,后2015年7月对外承包至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日复产,但未向任何部门报备。该企业主要从事三黄鸡育苗,厂区内共有棚圈12栋,截至目前共使用一栋棚圈和1台0.5吨燃煤锅炉,共育苗2万羽雏鸡,其中1万羽已销售,鸡舍内正在育苗1万羽。生产期间产生的鸡粪在厂区内露天堆放尚未清运,产生恶臭气体,12栋鸡舍一栋正在使用,一栋鸡舍内遗留的畜禽粪便正在清理,其余十栋鸡舍的畜禽粪便都未进行清理。
以上事实有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污染源环境现场监察记录1份、伊宁县希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取证照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县环罚告字〔202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应条款的裁量,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3日内将厂区内的鸡粪清理完毕,并对闲置的鸡舍进行清理;
2、清理期间必须使用密封罐装车清运,避免产生二次臭味产生;
3、根据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处罚额度11800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伊宁县支行 户名: 伊宁县财政局
账号:30060300090249043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
(原伊宁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