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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7-04  

伊县环罚〔2020〕02号

伊宁县希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085352223J

地址:伊宁县吐鲁番于孜乡吐鲁番于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伏雨

2020年6月1日下午19点,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执法人员到伊宁县希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于2020年4月20日复工试机,2020年4月28日该企业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维护。2020年5月24日重新点火复产,截至目前已生产空心砖10万余块。现场检查时发现,因疫情管控厂家技术人员为重庆籍人员无法来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暂时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污染源环境现场监察记录1份、伊宁县希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取证照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县环罚告字〔202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应条款的裁量,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2020年6月3日起,立即停产整治;

2、根据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处罚额度76700元整(大写:柒万陆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伊宁县支行 户名: 伊宁县财政局

账号:30060300090249043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

(原伊宁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