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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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2-14
2023-12-19   伊宁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012

被处罚人

名称

伊犁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

地址

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力创钢铁物流园内

联系方式

1556953XXXX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时间

2023年10月30日

地点

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立创钢铁物流园内

事实

2023年10月3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伊犁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巡查时发现力创钢铁物流园换热站、3#、4#、5#、6#、7#、8#、9#、10#、11#、12#、13#、14#、15#号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202030元(贰拾万零贰仟零叁拾元整)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000090249043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31114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被处罚人

伊犁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见证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013

被处罚人

名称

伊犁闽陶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勇

地址

伊宁县伊东工业园A区工业大道北侧

联系方式

1352898XXXX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时间

2023年11月10日

地点

伊宁县伊东工业园A区工业大道北侧

事实

20231110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伊犁闽陶陶瓷有限公司煤气站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独立的建制镇或者处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镇;(二)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三)具有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规划管理人员。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的名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48876.98元(肆万捌仟捌佰柒拾陆元玖角捌分)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000090249043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31117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被处罚人

伊犁闽陶陶瓷有限公司

见证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014

被处罚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姓名

X

年龄

60

身份证号

65412119631208XXXX

违法行为

时间

2023年11月22日

地点

伊宁县喀什镇图地于孜村喀什街1号

事实

20231122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马国祥综合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6430元(陆仟肆佰叁拾元整)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000090249043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31128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被处罚人

X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