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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011
被处罚人
单 位
名称
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X山
地址
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喀拉亚尕奇村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内
联系方式
1356521XXXX
个 人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时间
2023年10月27日
地点
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喀拉亚尕奇村
事实
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北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废水处理工程项目(污泥处理车间371.84平方米;水处理车间2012.98平方米;综合管理房170.23平方米;)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85000元(捌万伍仟元整) 。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00009024904322 。逾期不缴纳,本机关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3年 10月30日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马x子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