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003
被处罚人
单位
名称
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XX
地址
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建设局院内
联系方式
1336999XXXX
个 人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时间
地点
事实
2023年4月8日伊宁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任彤彤、曼苏尔、唐丽对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伊宁县第四幼儿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安全员脱岗,临时用电不规范,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三 款关于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xxxxxx024904322 。逾期不缴纳,本机关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3年 4 月25 日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