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002
被处罚人
单位
名称
伊犁拓宁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XX
地址
伊宁县火车站万特5号商业楼
联系方式
1590999XXXX
个 人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时间
地点
事实
2021年9月1日伊犁拓宁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开工建设的生产综合用房建设项目(1#2#综合用房)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罚款14875.19元元(壹万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壹角玖分)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xxxxxx024904322 。逾期不缴纳,本机关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3年 3 月24 日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