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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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7
2023-06-04   伊宁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007

被处罚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姓名

张X

年龄

38

身份证号

654125XXXXXXXX0032

违法行为

时间

2023年5月31日

地点

伊宁县弓月新城西门20米处

事实

2023531日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伊宁县弓月新城西门20米处发现驾驶员张X驾驶的新F34715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 条八款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500元(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xxxxx024904322。逾期不缴纳,本机关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361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被处罚人

张X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