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007
被处罚人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个 人
姓名
张X
年龄
38
身份证号
654125XXXXXXXX0032
违法行为
时间
2023年5月31日
地点
伊宁县弓月新城西门20米处
事实
2023年5月31日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伊宁县弓月新城西门20米处发现驾驶员张X驾驶的新F34715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 条八款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 条八款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500元(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xxxxx024904322 。逾期不缴纳,本机关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3年 6月1日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