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及伊宁县《关于印发<伊宁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
第二章供应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供应条件: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室内基本装修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县合法就业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新青年(含各类引进人才、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援(留)疆干部人才、青年医生、进城务工人员及《伊宁县公租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各类人员)等人群。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县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产业园区、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产业园区、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县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可不用发布公告,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轮候期内应优先保障在本县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伊宁县城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六条一个家庭或个人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本县正在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已享受棚户区拆迁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可在房源充足情况下进行临时过渡居住;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有限度的向市场开放,但需按市场价收取房租。
第七条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伊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灵活就业由社区开具就业证明。
(四)在本县无产权居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房屋产权查询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面向单位、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不用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但仍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当面说明原因,如申请人对相关解释不予认同的可向伊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伊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伊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全县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出租单位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并将相关人员或单位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管理系统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请包括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同时按照本县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相关情况提供给本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第三章租金、租期、使用退出管理
第十条伊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85%执行。具体价格由出租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县城内暂定7.57元/月/平方米,园区租金暂定6.12元/月/平方米。
楼层不同租金不同,根据楼层系数核算楼层租金。
(楼层系数表)
九层系数楼层系数六层系数楼层系数
一0.84一0.80
二0.92二0.99
三0.96三1.05
四1.00四1.12
五1.04五1.18
六1.08六0.86
七1.12
八1.16
九0.88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最多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面向园区、单位、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下调。认定的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人才管理部门)承担租金或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年收取,退房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租赁房屋保证金不得超过六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广电等服务单位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直接收缴。按期未缴纳的可由服务单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第十三条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收取。租金收益由出租单位收取,用于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县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第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转借、转租、倒卖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居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出租单位可以采用门禁管控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第十九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管理,运营管理接受县保障办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县财政投资产权归县政府(含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持有产权的)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出租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保租办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对产权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的规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纪检部门或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本县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伊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07月31日。如本办法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