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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3-05-15   伊宁县政府办公室

伊县政办发(17)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疫情对畜牧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升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能力,维护全县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宁县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危害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加强应急演练,强化监测预警预报,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群防群控。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非洲猪瘟:21日内,全县范围内7个以上乡镇(片区)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发展、有快速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县范围内4个以上乡镇(片区)发生疫情,或20个以上村(社区)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村(社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县呈多发态势。

(3)口蹄疫:14日内,全县范围内3个乡镇(片区)发生严重疫情,或20个以上村(社区)发生疫情,或全县疫点数达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县范围内3个以上乡镇(片区)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相邻村(社区)发生疫情,或在全县呈多发态势。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非洲猪瘟:21日内,全县范围内5个以上7个以下乡镇(片区)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县范围内2个以上乡镇(片区)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村(社区)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相邻村(社区)发生疫情,或全县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

(3)口蹄疫:14日内,全县范围内2个以上相邻乡镇(片区)或5个以上村(社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县范围内2个乡镇(片区)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相邻村(社区)发生疫情。

(5)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或发生疫情。

(6)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非洲猪瘟:21日内,全县范围内3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片区)发生疫情,或2个相邻乡镇(片区)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乡镇(片区)区域内出现2个以上或5个以下村(社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村(社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3)口蹄疫:14日内,在1个乡镇(片区)区域内2个以上村(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1个乡镇(片区)区域内2个以上村(社区)发生疫情。

(5)人兽共患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片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炭疽等人兽共患病。

(6)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范围内有20个以上村(社区)暴发流行,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7)州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州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个村(社区)内发生,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发现。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村(社区)内呈暴发、流行态势。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或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伊宁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重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决策部署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和县委工作安排,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县防重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委分管常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人大分管副主任,政协分管副主席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农办、网信办,县发改委、商务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根据工作需要,县防重指挥部可增加有关单位。

县防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站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及县防重指挥部工作要求,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要求、政策和措施;负责按照县防重指挥部要求,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乡镇(片区)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乡镇(片区)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2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各乡镇(片区)按照“上下基本对应”要求,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3.3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现场指挥部,在县防重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防重指挥部指挥长指定,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及疫情所在地的乡镇(片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

疫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4专家组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本级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相应级别的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起草制定或修订县级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及防控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县防重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镇(片区)畜牧兽医站加强对家畜家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林业和草原局、乡镇(片区)林业和草原站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工作。

4.2预警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疑似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1)家畜家禽疫情。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职责规定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州、自治区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帮助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2)野生动物疫情。发现疑似野生动物疫病时,要立即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县林业和草原局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帮助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逐级将疫情报至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州林业和草原局。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病理变化、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人兽共患病)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5先期处置

在疑似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应当采取消毒、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作出封锁决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扑杀染疫动物、销毁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4.4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和州畜牧兽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认定,必要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认定。

4.6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州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经农业农村部授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可公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应急响应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1.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5.1.1.1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符合条款2.1中的任何一条)确认后,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自治州总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5.1.1.2响应分工

(1)县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乡镇(片区)、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家畜家禽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和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

(3)县林业和草原局

开展突发野生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必要时可请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督导和检查。会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发现的野生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及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落实情况。

(4)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州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5)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农业综合行政大队

在县农业农村局领导下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5.1.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5.1.2.1响应启动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符合条款2.2中的任何一条)后,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要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5.1.2.2响应分工

(1)县防重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和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评估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督导和检查全县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县防重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1.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5.1.3.1启动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符合条款2.3中的任何一条)后,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5.1.3.2响应分工

(1)县人民政府

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2)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州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及州林业和草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3)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1.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5.1.4.1启动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符合条款2.4中的任何一条)后,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5.1.4.2响应分工

(1)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3)乡镇(片区)人民政府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5.1.5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乡镇(片区)应急响应

应根据疫情发生乡镇(片区)的疫情性质和特点,分析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做好有关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组织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2响应调整

县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启动后,可视疫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防重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或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州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报告。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6.2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等级标准和数额,并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而损失牲畜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

6.3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4表彰和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5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救援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发放工作。

7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等有关单位,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商务工信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协调三大运营商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2.2治安保障。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2.3交通运输保障。县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调运。

7.2.4医疗卫生保障。县卫健委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县卫健委开展工作。

7.2.5物资储备与保障。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参照相关标准,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按照能同时处置2个疫点的应急物资储备量的标准,建设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各种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与兽药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县级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等兽药。

(2)免疫用品。包括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密封箱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电子喷雾器、消毒液等。

(4)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PVC手套(长臂)、白大褂、隔离鞋套、帽子、口罩、毛巾等。

(5)运输工具。包括应急指挥车、密封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车等。

(6)通讯工具。包括移动电话(含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9)封锁设施设备。包括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10)扑杀设施设备。包括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捕捉网等。

(11)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包括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防寒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等。

(12)其他用品。包括连体水裤、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

7.2.6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储备、疫情隐患排查和处置、应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编制印发相应的部门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乡镇(片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8.2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要求等。

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成员开展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等培训。

县人民政府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提升预备队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Ⅰ、Ⅱ、Ⅲ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裂谷热、亨德拉病、尼帕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爆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