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和职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暂行)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伊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为正科级。
第三条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辖区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贵辖区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本辖区内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贵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州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的建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配合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自治区和自治州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原则上不设立内设机构。
第五条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3名,核定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办公地址:伊宁县经济工作指挥部综合楼5楼
三、联系方式:0999-4022945
四、负责人:党组书记刘华东;
局长艾斯开提·伊力亚斯
五、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班子(科级干部)2023年工作分工
1.刘华东党组书记
主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全盘工作。
具体负责党建(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绩效)、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等;指导各分管领导抓好环境监测管理、环境质量、干部队伍建设、文化建设、法制建设、保密、全面深化改革、援疆及工青妇,监督好“三重一大”工作。
包联:曲鲁海乡吾日鲁克村“访惠聚”驻村工作队
2.艾斯开提·伊力亚斯党组副书记
多浪四社区“访惠聚”驻村工作队队长兼第一书记
3.沈冲党组成员
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环境应急、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及“一把手”监管(作风建设)、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环境安全)、保密工作。
具体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盘工作、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包联:英塔木镇多浪片区四社区“访惠聚”驻村工作队。
分管科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A岗,唐忠君B岗
4.唐忠君党组成员
分管:项目(乡村振兴),采购,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工作,环境监测管理,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体制改革、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
具体负责:综合室全盘工作,综合室涉及中央、自治区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包联:曲鲁海乡吾日鲁克村“访惠聚”驻村工作队
分管科室:综合科A岗,沈冲B岗
5.刘彦刚党组成员
抽调至伊犁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州县两级沟通协调。
6.杨建华一级主任科员
分管:疫情防控工作、党建工作、档案管理、巡察工作、老干部、绩效管理、双拥工作、工青妇、计划生育、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落实“基层减负”工作、国通语学习。同时负责公共考核24项指标的考核工作。
分管科室:行政办公室A岗,杨德合B岗
7.杨德合三级主任科员
分管:综治维稳及平安建设(禁毒)、民族团结进步(统战、宗教)、环境信访、“访惠聚”及群众工作。
分管科室:行政办公室B岗
8.太来提·夏米西四级主任科员
分管:法治建设
六、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上午)16:00-20:00(下午)
冬季:10:00-14:00(上午)15:30-19:30(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