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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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伊宁县城镇供热价格的批复
2025-02-26   伊宁县发改委

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申请调整伊宁县集中供热价格的报告》的函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委依法启动了伊宁县城镇供热价格调整程序,开展城镇居民、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成本监审、公告发布、听证会等工作。

20241121日,我委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申请调整伊宁县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2025124日,《关于申请调整伊宁县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经伊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伊宁县城镇供热价格执行标准批复如下:

1.根据“同城同价”原则,伊宁县城镇供热执行统一价格,城镇供热价格调整为18.50/平方米,其中居民执行价格为18.50/平方米,非居民加9%的增值税,执行价格为20.17/平方米。

2.伊宁县城镇供热基本热费按总热价30%-60%的标准取下限确定,即我县城镇供热基本热价调整为按照总热价的30%标准执行。

3.《关于调整伊宁县城镇供热价格的批复》(伊县发改价[2025]32)文件,自2025-2026年采暖季开始执行。《关于伊宁县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伊县发改【2012325号)、《关于伊宁县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伊县发改【2013327号)、《关于伊宁县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伊县发改【2013354号)、《关于伊宁县新城区及胡地亚于孜镇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伊县发改价格【2018264号)文件同时废止。请你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伊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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