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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伊宁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价格的批复
2024-11-25   伊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伊宁县水利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呈报伊宁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价格的请示》(伊县水字【2024】167号)已收悉。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2024年7月我委完成了伊宁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复核工作。经报请10月23日伊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了我县调整伊宁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价格方案。现就伊宁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价格执行标准批复如下:

1.粮食作物定额内继续执行运行成本水价0.1065元/立方米;

2.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0.03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3.经济作物定额内执行农业供水完全成本水价0.177元/立方米;

4.水利工程养殖用水价格定额内按0.177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5.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完全成本水价0.96元/立方米,超额部分参照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计加价执行(不含水资源费、增值税、利润)。

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定额外供水完全成本价按照供水分类、分档水价执行。以上价格均不含水资源费(税)及增值税,水资源费(税)及增值税的征收按照相关文件从其规定。

《关于执行伊宁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价格的批复》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伊宁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伊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附件:

伊宁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持续推动用水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全县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文件精神,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伊犁州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伊州水发〔2024〕103号),2024年底前达到2015年为基准年的完全成本水价。为此特拟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伊宁县水利工程供水现行价格

现执行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依据伊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伊宁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伊县政函〔2021〕57号)文件,农业水价单方供水运行成本为0.1065元/立方米,末级渠系维护费供水成本为0.03元/立方米。

现执行的水利工程非农业水价依据伊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伊宁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伊县政函(2021)57号)文件“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水价格执行水利工程供水完全成本0.257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另计),加合理利润率5%”,即0.2706元/立方米。

二、伊宁县水利工程供水完全成本价格

伊宁县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是以2015年为成本年测算的,即0.177元/m³,农业供水完全成本终端水价0.207元/立方米。

伊宁县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工业)完全成本价格为0.96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均不含水资源费(税)及增值税,水资源费(税)及增值税的征收按照相关文件从其规定。

三、伊宁县水利工程供水调整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文件及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伊犁州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伊州水发〔2024〕103号)文件要求完善末级渠系维护费标准,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构成的终端水价。严格按照种植作物制定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继续执行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要达到完全成本水价,不得制定其他类型的分类水价政策。

(一)分类水价制定方案

1.为确保伊犁州伊宁县粮食安全,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和其它作物用水,推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定额内继续执行运行成本水价,即0.1065元/立方米;

2.经济作物(含经济林、灌溉草场)定额内执行农业供水完全成本0.177元/立方米;

3.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0.03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4.水利工程养殖用水价格定额内按0.177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以上价格均不含水资源费(税)及增值税,水资源费(税)及增值税的征收按照相关文件从其规定。

(二)分档水价制定方案

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要求,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伊宁县农业供水分类、分档水价表

名称

用水量

用水价格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

支渠口价格

终端价格

支渠口价格

终端价格

第一阶梯

定额用水量内

基础价执行

0.1065

0.1365

0.177

0.207

第二阶梯

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

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

0.1598

0.1898

0.2655

0.2955

第三阶梯

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

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0.2130

0.2430

0.354

0.384

第四阶梯

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

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0.2663

0.2963

0.4425

0.4725

(三)国有水利工程其他用水(定额内按照以下价格执行,超定额内按照分档水价执行)

1.伊宁县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完全成本0.96元/立方米,超额部分参照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计加价执行。

2.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执行所在灌区水价;

3.农业灌溉供水原则上按照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计量供水的地块可执行按亩收费,每亩灌溉用水量按照500立方米计算。

4.水资源费(税)的征收按照相关文件从其规定。

伊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