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整顿规范伊宁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在非法开采过程中涉黑涉恶及充当“保护伞”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伊宁县实际,就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均属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伊宁县范围内以任何理由实施盗采盗挖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挖掘机和运输车辆等机械设备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依法予以扣押,作为证据保留。禁止转移、藏匿非法开采设备,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参与盗采盗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惩。对为盗采盗挖提供运输、销售、加工等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窝藏、包庇、资助、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六、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公安局、司法局、市监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盗采盗挖行为的打击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盗挖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伊宁县自然资源局:0999-4022830,县纪委监委0999-402753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