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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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自05)
2024-06-24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伊县自然资罚字〔202405

当事人:王传浩,男,身份证号:3421xxxxxxxx10,住址:新疆伊宁市汉宾乡发展村17巷258号;

当事人:甘远杰,男,身份证号:6541xxxxxxxx817,住址:新疆伊宁市汉宾乡发展村17巷258号;

当事人:高则云,男,身份证号:3412xxxxxxxx030,住址:新疆伊宁市汉宾乡发展村17巷258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王传浩、甘远杰、高则云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8月至9月间,王传浩、甘远杰、高则云三人在未经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喀拉亚尕奇村水库上游一座河坝附近清淤挖沙,并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将采挖出的砂石料矿产资源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2.43万元。你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乌铁检刑行意〔2024〕6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天山西部分局提供的《侦查终结报告书》2份7页;王传浩、甘远杰、高则云、曾孟四人的《讯问笔录》61页;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曾孟购买王传浩、甘远杰、高则云无证开采出的砂石料相关票据73页;

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供的王传浩、甘远杰、高则云、曾孟四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4.王传浩、甘远杰、高则云、曾孟四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王传浩、甘远杰、高则云、曾孟四人询问笔录

2024年4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三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县自然资罚告字〔2024〕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伊县自然资听告字〔2024〕05号)。2024年4月29日,你三人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申请举行听证。2024年5月15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决定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伊县自然资听告字〔2024〕05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措施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上35%以下的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王传浩、甘远杰、高则云三人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共计224300元(贰拾贰万肆仟叁佰元整),其中没收王传浩违法所得55040元(伍万伍仟零肆拾元整)(期间王传浩帮助甘远杰支付车贷按揭款2笔28005元,支付甘远杰工资3笔12000元;王传浩帮助高则云支付车贷按揭款8笔共112800元,支付高则云工资3笔共16455元,剩余违法所得55040元),没收甘远杰违法所得40005元(肆万零伍元整)(期间王传浩帮助甘远杰支付车贷按揭款2笔28005元,支付甘远杰工资3笔12000元,共计40005元),没收高则云违法所得129255元(壹拾贰万玖仟贰佰伍拾伍元整)(期间王传浩帮助高则云支付车贷按揭款8笔共112800元,支付高则云工资3笔共16455元,共计129255元)。

2、对王传浩、甘远杰、高则云三人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处以78505元(柒万捌仟伍佰零伍元整)罚款(即:224300元×35%=78505元),其中对王传浩处以19264元(壹万玖仟贰佰陆拾肆元整)罚款(即:55040元×35%=19264元),对甘远杰处以14001.75元(壹万肆仟零壹元柒角伍分)罚款(即:40005元×35%=14001.75元),对高则云处以45239.25元(肆万伍仟贰佰叁拾玖元贰角伍分)罚款(即:129255元×35%=45239.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三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蔡文

话:09994021134

址:伊宁县城南新区富民路自然资源局二楼201室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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