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做好伊宁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伊宁县环境空气质量受到污染的发生,切实做好伊宁县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确保伊宁县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禁燃区域:滨河北路以东、环城路以南、文化路以西、英买里路以北合围区域为禁燃区。禁燃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限燃区域:禁止燃放区域以外,整个县城建成规划区范围以内为限燃区。限燃区节假日和婚庆活动可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倡导少放或用电子鞭炮等形式代替。
二、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三、临时集中燃放点设置
为满足禁燃区域内居民群众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需求,确保安全燃放,县城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集中燃放点,地点位于:伊宁县老酒厂以北、吉里格朗一巷以西、滨河北路以东、墩买里路以南合围区域。禁燃区域内居民群众节日期间可自行前往临时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临时集中燃放点开放时间:2024年2月9日至2月17日(2024年春节期间),每日上午9时至次日凌晨2时,其他时间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后附:伊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图片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伊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