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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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022-03-17   县文旅局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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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馆藏文物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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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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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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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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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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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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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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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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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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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确认

文物的认定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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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4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单位的推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和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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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无第五条。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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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标识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八条。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无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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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物保护单位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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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48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单位,并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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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48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自治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保护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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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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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对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和明示;对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未向所在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对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和明示;对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未向所在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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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违规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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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旅游团队提供领队或导游服务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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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境外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在辖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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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57号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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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领队在境外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串通违规对旅游者进行服务、导游向其他经营商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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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经营的美术品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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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导游、领队违反业务规范要求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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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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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未按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称谓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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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违规经营相关业务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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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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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未按规定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等行为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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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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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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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的、未经协商安排旅游者到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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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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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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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各种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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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旅行社分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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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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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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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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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旅行社超范围经营、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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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旅行社和导游为旅游者安排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和言行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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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旅行社在对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违规行为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违规及违规未报送相关资料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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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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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中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在境内非法滞留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1.主体信息;

2.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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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给付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审核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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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检查

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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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奖励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审核流程,奖励内容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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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第六条。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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