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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伊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4-08-01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伊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公章):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计量单位:元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财物货值 估算挽回经济损失 案件领域 备注
1 伊县农(动检)罚[2024]1号 马强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马强 2024年1月5日,当事人来到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称运输牲畜(马)未在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被限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马强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N9W29,共装有2匹马,从伊宁县愉群翁乡下阿布拉什村运往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1日 1000 0 0 动物检疫
2 伊县农(动检)罚[2024]2号 徐安江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徐安江 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徐安江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E06588,共装有壹万壹仟羽雏鸡,从伊宁县愉群翁乡下拜什温村运往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二十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8日 1000 0 0 动物检疫
3 伊县农(动检)罚[2024]3号 马海山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马海山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马海山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浙G5E19P,共装有四头肉牛,从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郊区乡万通运往伊宁县愉群翁乡,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额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2日 1000 0 0 动物检疫
4 伊县农(动检)罚[2024]4号 漆晓平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漆晓平 2024年1月3日,当事人漆晓平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A9Q18,共装有壹拾壹头商品猪,从新疆伊宁县阿热吾斯塘乡二大队运往70团伊犁金海利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7日 1000 0 0 动物检疫
5 伊县农(动检)罚[2024]5号 陈关生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陈关生 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陈关生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61K08,共装有壹拾伍头商品猪,从新疆伊宁县武功乡下武功村运往66团鑫畜生猪屠宰场,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8日 1000 0 0 动物检疫
6 伊县农(动检)罚[2024]6号 马志强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马志强 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马志强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AN0U30,共装有伍佰羽肉鸡,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军户农场六连运往伊宁县愉群翁乡家禽屠宰场,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0日 1000 0 0 动物检疫
7 伊县农(动检)罚[2024]7号 马海新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马海新 2024年5月4日,当事人马海新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N6E97,共装有壹仟羽肉鸡,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永丰镇乌鲁木齐县洪日升禽畜养殖有限公司运往伊宁县愉群翁乡伊克温村青年路17号,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乌鲁木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3日 1000 0 0 动物检疫
8 伊县农(动检)罚[2024]8号 乃买提·阿布拉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乃买提·阿布拉 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乃买提·阿布拉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ML7L63,共装有壹拾肆头肉牛,从新疆巴州和静县哈尔莫墩镇萨拉村运往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喀格勒克村,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日 1000 0 0 动物检疫
9 伊县农(动防)罚[2024]1号 陈爱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驯养野鸡案 陈爱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黄公农产品交易市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驯养野鸡9对18羽,以每对260元的价格出售了1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1.处罚款肆佰陆拾捌元(¥468)。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3日 468 0 0 动物检疫
10 伊县农(农安)罚[2024]1号 朱胜琼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朱胜琼 2024年1月24日,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文件《关于全力保障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朱胜琼种植的芹菜检出毒死蜱成分。当日,我局4名执法人员对朱胜琼的芹菜蔬菜大棚和看护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大棚内发现了啶虫脒、灭蝇胺两种常规农药,未发现毒死蜱农药,大棚内种植的芹菜已采收完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制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20232253-002,扫描版)显示:毒死蜱指标≤0.05mg/kg,实测数据0.71,判定为不符合。该批次芹菜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朱胜琼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处叁仟元罚款(¥3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9日 3000 0 0 农产品质量安全
11 伊县农(农机)罚[2024]1号 郑晓伟未按规定取得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 郑晓伟 2024年3月13日12时27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郑晓伟在伊宁县吉里于孜镇X704路段,在未按规定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型号为XE150D挖掘机正在操作,挖路边小渠道。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进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 处贰仟元罚款(¥2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2日 2000 0 0 0 农机
12 伊县农(农机)罚[2024]2号 袁东未按规定取得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 袁东 2024年5月16日13时24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袁东在伊宁县阿热吾斯塘镇布拉克贝西村垃圾场路段,在未按规定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型号为SY305H挖掘机正在操作挖石料装车。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进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 处贰仟元罚款(¥2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2000 0 0 0 农机
13 伊县农(农机)罚[2024]3号 买买提艾力·沙塔尔未按规定取得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 买买提艾力·沙塔尔 2024年5月30日18时16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伊宁县英塔木镇多浪片区农三队耕地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台型号为956HL黄色大型轮胎式装载机进行施工作业,经检查,当事人买买提艾力·沙塔尔未悬挂车牌,无法提供有效操作证件。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进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未按规定取得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一案事实清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 处贰仟元罚款(¥2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6日 2000 0 0 0 农机
14 伊县农(农机)罚[2024]4号 陈军涉嫌未按规定取得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 陈军 2024651624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陈军在伊宁县阿乌利亚乡库鲁斯台村工地,在未按规定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型号为TY41980装载机正在操作装载沙料。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进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 处贰仟元罚款(¥2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2日 2000 0 0 0 农机
15 伊县农(农机)罚[2024]5号 杨勇涉嫌未按规定取得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 杨勇 2024641149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勇在伊宁县吉里于孜镇上肉孜买提于孜村伊宁县农商银行对面,在未按规定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型号为EC210BLC挖掘机正在操作挖土平整地块。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进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 处贰仟元罚款(¥2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3日 2000 0 0 0 农机
16 伊县农(农机)罚[2024]6号 孙海东涉嫌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一案 孙海东 20246121315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孙海东在伊宁县吉里于孜镇墩买里村委会西100米处,在未按规定取得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操作牌照号为新4005697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正在挖沟渠作业。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进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贰仟元罚款(¥2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2000 0 0 0 农机
17 伊县农(农机)罚[2024]7号 王振涉嫌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一案 王振 20246121415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振在伊宁县吉里于孜镇墩买里村委会西100米处,在未按规定取得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操作牌照号为新4011490灰色轮式挖掘机正在挖沟渠作业。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进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贰仟元罚款(¥2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2000 0 0 0 农机
18 伊县农(农机)罚[2024]8号 贾志成涉嫌未按规定取得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 贾志成 20246201305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伊宁县阿热吾斯塘镇阿热买里村X704线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凯兴重工918装载机正在行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进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 处贰仟元罚款(¥2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 2000 0 0 0 农机
19 伊县农(农机)简罚[2024]1号 达尼亚·塔西买买提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达尼亚·塔西买买提 2024年1月9日京时11点20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黄公交易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达尼亚·塔西买买提无证驾驶拖拉机,据当时现场询问当事人及查询农机监理系统APP发现达尼亚·塔西买买提的确没有驾驶证驾驶拖拉机。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贰佰元的罚款(¥2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9日 200 0 0 0 农机
20 伊县农(农机)简罚[2024]2号 新疆创锦黄公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新疆创锦黄公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周刚 2024年1月9日13时20分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新疆创锦黄公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黄公牛羊交易市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型号为黄海金马YBX504,擅自将其拖拉机投入使用,运输黄公交易市场的垃圾。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以贰千元的罚款(¥2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9日 2000 0 0 0 农机
21 伊县农(农机)简罚[2024]3号 阿力木江·卡斯木无证驾驶拖拉机 阿力木江·卡斯木 2024年4月24日12时34分,在伊宁县阿热吾斯塘镇政府丁字路口路无证驾驶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 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处以贰佰元的罚款(¥2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200 0 0 0 农机
22 伊县农(农机)简罚[2024]4号 尼扎洪·司德克驾驶未审验拖拉机 尼扎洪·司德克 2024年4月24日14时10分,在伊宁县阿热吾斯塘镇政府对面路段驾驶未审验拖拉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 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处以伍拾元的罚款(¥5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50 0 0 0 农机
23 伊县农(农机)简罚[2024]5号 黄孟东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 黄孟东 2024年5月6日16时34分,在伊宁县维吾尔玉其温乡英阿亚提村乡村道路无证驾驶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 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处以贰佰元的罚款(¥2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200 0 0 0 农机
24 伊县农(农机)简罚[2024]6号 马清德驾驶拖拉机严重超载一案 马清德 2024年6月11日16时 55分,在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上愉群翁村阳光路5巷1号旁路段严重超载,驾驶新40-18501拖拉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和装运货物的。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和装运货物的。 处以贰佰元的罚款(¥2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 200 0 0 0 农机
25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1号 晋中市太谷区东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晋中市太谷区东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杨田静 驾驶员王瑞军作为具体承运人,于2024年1月20日,驾驶车辆晋KU6028晋AU983挂将55匹马从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镇运往伊宁县愉群翁乡,在运输途中不知何时将编号为1504466216的纸质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丢失,在进入新疆哈密检查站时无法进行监督检查盖章,只在该检疫证的复印件上盖了“已消毒”的印章,以致于1月23日到达目地的后,无法进行落地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千元的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5日 1000 0 0 0 动物卫生
26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2号 艾格兰木·艾力肯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艾格兰木·艾力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27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3号 买买提明·木民江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买买提明·木民江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28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4号 吐勒尔拜·吾拉勒拜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吐勒尔拜·吾拉勒拜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29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5号 艾力瓦尔·塔依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艾力瓦尔·塔依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0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6号 阿布力提布·提依甫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阿布力提布·提依甫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1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7号 吾买尔江·阿木提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吾买尔江·阿木提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2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8号 扎依尔江·吾西兰木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扎依尔江·吾西兰木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3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9号 都马尼·居马尼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都马尼·居马尼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4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10号 买肉甫·库尔班江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买肉甫·库尔班江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5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11号 亚库甫江·卡斯木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亚库甫江·卡斯木 您于2024年2月5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6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12号 斯衣提瓦力地·塔力甫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斯衣提瓦力地·塔力甫 2024年3月6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7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13号 努尔阿布都拉·热合买提江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努尔阿布都拉·热合买提江 2024年3月6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8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14号 艾吐汗·吐尔逊哈孜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艾吐汗·吐尔逊哈孜 2024年3月6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39 伊县农(动防)简罚[2024]15号 哈米都拉·阿不力肯木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哈米都拉·阿不力肯木 2024年3月6日,在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创锦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以壹佰元的罚款(¥1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 100 0 0 0 动物卫生
40 伊县农(动检)简罚[2024]1号 当事人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伊犁全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新红 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马贞军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52678,共装有100头肉牛,从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运往农四师67团新疆绿地养殖合作社,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你(单位)未在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 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的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9日 1000 0 0 0 动物卫生
41 伊县农(动检)简罚[2024]2号 伊犁福硕商贸有限公司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杨颖 杨颖 2024418日,当事人罗强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新F53437-F9482挂,共装有100头肉牛,从伊宁县愉群翁乡阿勒推村运往农四师67团新疆绿地养殖合作社,到达目的地后,在三日内未向启运地伊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你(单位)未在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 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的规定。 处壹仟元罚款(¥1000)。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十五日内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8日 1000 0 0 0 动物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