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的2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0日、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在昭苏县天合综合批零部、伊宁市源晴超市对两店售卖的瓜籽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两家商店销售的瓜籽的生产厂家均为当事人:伊宁县金丝猴瓜籽厂,抽检的瓜籽品种为:爱克都原味瓜籽(规格型号:1kg/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玛依木原味瓜籽(规格型号:1kg/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根据编号为:01WTS202307998、01WTS202308085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瓜籽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01WTS202307998、01WTS202308085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7月12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12日到当事人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以上抽检批次的瓜籽。执法人员于7月12日对当事人召回的爱克都原味瓜籽10公斤、玛依木原味瓜籽20公斤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伊县市监强制﹝2023﹞7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查,根据当事人生产记录,编号为:01WTS202307998检验报告中的爱克都原味瓜籽,4月15日生产100公斤;编号为:01WTS2023080854检验报告中的玛依木原味瓜籽,4月29日生产100公斤,检查时库房里均无库存。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爱克都原味瓜籽100公斤(规格:1袋/公斤,共100袋),销售价13元/袋,货值1300元;已销售玛依木原味瓜籽100公斤(规格:1袋/公斤,共100袋),销售价17元/袋,货值1700元;共计货值3000元。当事人于7月12日主动召回以上不合格批次瓜籽,爱克都原味瓜籽10公斤(规格:1公斤/袋,共10袋)、玛依木原味瓜籽20公斤(1公斤/袋,共10袋)。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籽的行为,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fontface="仿宋_GB23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叁仟元整);2、处以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该厂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对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及时进行整改,同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质量管理、技术改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