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登录| 注册  
无障碍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县金丝猴瓜籽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1-09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1家的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抽检人员在伊宁市陈松涛百货批发部对其售卖的瓜籽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销售的瓜籽生产厂家为当事人:伊宁县金丝猴瓜籽厂,抽检的瓜籽品种为:原味瓜籽(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根据编号为:SBJ23650000830630009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瓜籽的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伊宁县金丝猴瓜籽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BJ2365000083063000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9月14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12日到当事人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以上抽检批次的瓜籽。执法人员于9月13日对当事人主动召回的原味瓜籽13公斤(规格:500克/袋,共26袋)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伊县市监强制﹝2023﹞12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根据当事人生产记录,编号为:SBJ23650000830630009检验报告中的原味瓜籽,7月29日生产200公斤,检查时库房里均无库存。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原味瓜籽200公斤(规格:500克/袋,共400袋),销售价10元/袋,成本9元/袋,利润1元/袋,货值4000元,总利润即违法所得为400元。当事人于9月13日主动召回以上不合格批次原味瓜籽13公斤(规格:500克/袋,共26袋)。针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籽行为我局于9月12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第三款“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肆佰元整);2、没收召回的26袋瓜籽;3、处以罚款85000元(捌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该厂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为广大消费者销售安全、健康放心的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