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登录| 注册  
无障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1-29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州环不予罚字〔2023〕1号

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利园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69343711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勇强

身份证号码652421197603013176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青年农场(伊东工业A区)幸福东路301室

我局于20233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1月9日废水总排口氨氮、总氮日均值分别超标1.385倍和1.742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19日、2023年3月10日)、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关于伊宁县伊东工业园矿产品加工区生活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伊州环监函〔2013〕22号),用于证实该企业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23年1月9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报表,用于证实该企业氨氮、总氮超标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10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报表,用于证实该企业氨氮、总氮排放浓


度恢复正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XD2022D109WS2263号、LYXD2023D053WS186号),用于证实该企业水质在线比对监测结果合格,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用于证实该企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已完成验收,数据真实有效;《检测报告》(玖道检字[2023]第0179号),用于证实该企业2023年1月9日出水水质采样结果氨氮、总氮超标;《500方生活污水处理站氨氮、总氮数据异常的报告》,用于证实该企业氨氮、总氮数据出现异常及时向我局报备;《关于500方生活污水处理氨氮、总氮恢复正常的报告》用于证实该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污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关于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及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单位进行通报的函》(伊州环函〔2023〕13号),用于证实案件来源。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决议,认为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


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完善事故应急池建设,出水口一旦检测到出水水质超标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将尾水排放至应急事故池,检修设备,包括进水水质、各个工艺设备,及时找出造成水体超标排放的原因,并立即阻止,待设备正常运行,水体达标后排放。事故池废水也应重新处理,达标排放。启用事故应急池前,提前向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具分局报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