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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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
2024-01-26   伊宁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4001

被处罚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姓名

X

年龄

35

身份证号

6106021988XXXX141X

违法行为

时间

2024年1月3日

地点

伊宁县园区南侧300米对面空地

事实

2024年1月3日,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伊宁县园区南侧300米处空地发现驾驶员徐涛驾驶的新A19280轻卡自卸车倾倒垃圾,倾倒垃圾2车共计12方。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履行清扫保洁和冬季冰雪清除义务。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账号,银行帐号: 300603000090249043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413

执法人员

任兆刚、吾布拉音·马合木提

执法证件号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被处罚人

X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