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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复核及退出制度
2021-02-05  

伊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复核及退出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机制,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伊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伊县政办发〔2020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伊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复核及退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以下通称为公租房)。

第四条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工作及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变化情况的审核及确认工作。县民政局、社区负责城市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格的认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口及户籍变化以车辆信息情况的认定工作。县富民安居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员是否享受安居富民政策的复核。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房保障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由住建局牵头,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吉里于孜镇和社区(居委会)参与,共同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年度复核工作在每年12月底完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伊宁县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小区负责人会同公租房小区所属社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台账名册,逐户就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对经初查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初步调查表及动态管理台账报吉里于孜镇备案复查。

(二)吉里于孜镇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调查情况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对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将其相关材料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三)县住房保障办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公安等部门集中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承租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租金标准等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按县发改部门确定的标准租金标准执行。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住房条件不符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并在30日内收回承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不符合,但住房条件符合的,可续租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按我县规定的公租房租金相应标准执行。

第七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管局依法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死亡,家庭成员因婚嫁、死亡导致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伊宁县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规进行装修、造成房屋损坏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房屋租金的;

(七)利用公共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八)租赁合同期满后,进行续签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八条  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生效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30日内予以腾退;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承租人自愿退出或者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等情形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须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按以下措施管理进行退出。

(一)筛查户籍。家庭人员有无增减,如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以公安局提供的户籍信息为准。

(二)筛查房产。家庭住房有无变化,如有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准。

  (三)筛查财产。家庭成员车辆价值,如有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以交警队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为准。

  (四)筛查欠租。承租家庭有无欠租,如有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以县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为准。

  (五)实地查访。通过对物管、保安及邻居的询问,观察入住痕迹或者进户调查(排查空置及转租),如有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以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收集的有效证据为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建立退出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 建立年审制度

  1、每年9月至12月进行年度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2、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签租赁合同的要进行准入审核。

(二) 建立动态信息管理制度

1、 每年进行一次筛查(结合公安(交警)、民政、国土(不动产)、人社(社保、机保)、市场监督等部门);

  2、每年进行两次不定期的实地探访(了解居住、就业等情况)。

  (三)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