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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2020-06-08  

伊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缓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供需矛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总体要求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租赁补贴工作具体安排,结合伊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城市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伊宁县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公租房存量现状、租赁补贴需求等因素,加大存量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科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申请准入条件、发放规模和水平。

(二)注重科学,动态调整。要结合伊宁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三)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一)已进入伊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且轮候期超6个月仍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均可核定享受租赁补贴。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2.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家庭成员在伊宁县辖区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稳定就业,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至少有一人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以灵活就业方式持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等满1年,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在申请时已取得伊宁县城镇常住户籍满半年的家庭不受本条款限制);

4.申请人和家庭共同申请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情况导致房屋出售或转让未满3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伊宁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以的。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无自理能力的子女必须作为家庭共同申请成员。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单身人员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在伊宁县辖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申请时已取得伊宁县城镇常驻户籍满半年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2.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情况导致房屋出售或转让未满3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伊宁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个人)不得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任意申请成员购有营业用房,且根据市场行情核算房屋租金合并家庭其他收入在伊宁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

2.家庭申请成员中有出国经商;

3.参与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不满一年的,其本人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4.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各类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假释和社会矫正人员除外),其本人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5.拒绝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调查、核查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的;

6.离婚不满一年导致无房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8.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条款规定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租赁补贴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分区域核定发放标准。

(二)原则要求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人均按13平方米的上限减去家庭自有住房的面积,差额发放租赁补贴,但每户核定补贴的总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类      别

低保家庭

一般家庭

面积标准(㎡/人)

13㎡

13㎡

补贴标准

(元/人/月)

乡 镇

3元

2元

县城区

4元

3元

 

五、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补贴。

(二)拨付方式:以户为单位,按季度打卡拨付租赁补贴。

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责任划分。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为申请家庭责任主体,诚信申报,负责提供申请所需真实、完整的资料;乡镇(社区)为申请资料受理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调查工作,对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县住房保障办为申请资料审核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审批及补贴发放等管理工作,对资料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请。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家庭所有共同申请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并由社区核实签章;

3.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属最低收入家庭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原件);

6.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配租地住房状况证明原件;

7.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另行按要求提供)。

(三)审查

1.申请人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申请户,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户,由其申报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报送其申报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就业所在地或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社区不一致,但又在同一个配租地区域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

2.申报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报送来的申请资料负责全面审查、调查工作,对其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审核。

(四)审核

县住房保障办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其资料符合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个人),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申报地乡镇人民政府,并注明退回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申报地社区,社区应当在接到退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请资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合理申诉。

(五)公示

县住房保障办审核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伊宁县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发放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个人),由县住房保障办纳入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并按季度发放到户。

七、复核与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动态管理。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个人)须每年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报告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条件等变化情况。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社、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家庭(个人)保障资格采取年度检查核查管理办法,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就年度检查核查结果,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收入、人口和住房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保障家庭(个人),按原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承租家庭(个人)连续一年以上经济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2.家庭任意共同申请成员已通过其他方式拥有住房且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标准;

3.因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三)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相关征信机构将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八、过程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县住房保障办审核。要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二)坚持动态管理。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九、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工作,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社区)、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不重不漏。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要将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在积极争取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的同时,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并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各乡镇(社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进一步严格督查考核。要将租赁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督查和考核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合理制定租赁补贴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申请人资格,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严禁违规发放租赁补贴,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