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填制单位: 伊宁县财政局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政策是否公开 |
意见建议 |
|
政策文件(仅供参考) |
文号(仅供参考)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1 |
民政局 |
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提高伊犁州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新民发【2023】73号文、伊州民字【2023】100号文件。 |
自治区、地州 |
户籍在伊宁县辖区范围内及常住人口的农村低保保障人员 |
|
678元/人/月 |
|
个人申请、初审(村社)、审核(乡镇)、审批(乡镇审批同时报备县民政局) |
按月 |
每月10日之前 |
伊宁县民政局
0999-4026006 |
是 |
|
|
|
2 |
民政局 |
低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提高伊犁州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新民发【2023】73号文、伊州民字【2023】100号文件。 |
自治区、地州 |
户籍在伊宁县辖区范围内及常住人口的城市低保保障人员 |
|
507元/人/月 |
|
个人申请、初审(村社)、审核(乡镇)、审批(乡镇审批同时报备县民政局) |
按月 |
每月10日之前 |
伊宁县民政局
0999-4026006 |
是 |
|
|
3 |
民政局 |
特困供养(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1、关于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2、关于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3、关于确定全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伊州民字【2022】27号、伊州民字【2021】37号文件精神、新民发【2024】7号文件精神 |
自治区、地州 |
户籍在伊宁县辖区范围内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
|
690元/月 |
|
个人申请、初审(村社)、审核(乡镇)、审批(乡镇审批同时报备县民政局) |
按月 |
每月10日之前 |
伊宁县民政局
0999-4026006 |
是 |
|
|
4 |
民政局 |
特困供养(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1、关于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2、关于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3、关于确定全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伊州民字【2022】27号、伊州民字【2021】37号文件精神、新民发【2024】7号文件精神 |
自治区、地州 |
户籍在伊宁县辖区范围内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
|
1035元/月 |
|
个人申请、初审(村社)、审核(乡镇)、审批(乡镇审批同时报备县民政局) |
按月 |
每月10日之前 |
伊宁县民政局
0999-4026006 |
是 |
|
|
5 |
民政局 |
三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 |
新民发【2019】62号
新民传【2022】7号 |
中央及自治区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
1150元/月 |
|
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后对该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做出查验结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纳入保障范畴。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民政局19809050313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6 |
民政局 |
三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艾滋病儿童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 |
新民发【2012】179号
新民发【2022】40号
新民传【2022】7号 |
中央、自治区 |
未满18周岁及满18周岁仍就学的患有艾滋病儿童 |
|
1150元/月 |
|
向县级疾控中心申报(需提交自资料:HIC检测报告单、监护人身份证、儿童身份证、户口本户主及儿童户口页、监护人农商银行卡、HIV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民政局19809050313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7 |
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伊宁县关于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
新党办发【2011】31号
伊州民字【2011】108号
伊县政办发【2011】147号 |
自治区、地州、县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
|
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人/月/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人/月/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人/月/200元)。 |
1.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个人申请。2.村(居)委会初审。3.乡镇(街道)审核。4.县市卫健委审查。5.县市民政局审批。 6.县(市)财政发放。
|
2024年4月之前是按季度发放,4月开始按月发放,每个月发一次 |
每个月15日之前 |
伊宁县民政局18509991738 |
是 |
|
|
8 |
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根据自治区《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新民规发【2022】3号文 新民规发【2023】7号文 |
自治区、地州、县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
|
|
120元/人/月 |
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新疆户籍残疾人可由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申请。 |
每月一次 |
每个月15日之前 |
伊宁县民政局13779549908 |
是 |
|
|
9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根据自治区《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新民规发【2022】3号文 新民规发【2023】7号文 |
自治区、地州、县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
|
|
120元/人/月 |
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新疆户籍残疾人可由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申请。 |
每月一次 |
每个月15日之前 |
伊宁县民政局13779549908 |
是 |
|
|
10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3949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0740元/年 |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1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
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22860元/年;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22500元/年 |
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7380元/年;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3360元/年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1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688元×服役年数 |
13140元/年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1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7560元/年 |
3810元/年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14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8280元/年 |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15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金(伤残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民兵、民工、残疾军人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见文件 |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核有关材料,省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16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
新政办发【2021】119号 |
自治区 |
依法应征入伍义务兵 |
10000元/年 |
|
各地配套 |
申请人在入伍地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入伍地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
每年2次 |
8月份、12月份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1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伤残军人护理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602号 |
中央 |
1-4级残疾退役军人 |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0%。 |
|
|
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18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688元×服役年数 |
13140元/年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19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 |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 |
中央 |
优抚对象 |
|
|
|
1.基本医疗报销后在医院实行“一单式”结算;2.基本医疗报销后部分地州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销。 |
按批次 |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20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
新民发【2016】95号 |
自治区 |
自主就业士兵 |
|
1.服役满5年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2.服役满6年至11年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3.服役满12年(含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
|
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后30日内,由本人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并填写申领表,经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后给予发放。 |
一次性 |
15日之内 |
伊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99-4022067 |
是 |
补贴花名册涉密 |
|
21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村医补贴批次 |
关于印发?伊宁县乡镇(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伊县政办发【2014】130号 |
自治区 |
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村医、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村医 |
|
1120元/月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800元/月/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80元/月/人 |
由卫生院根据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村医、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村医的考勤及补贴标准,每月做发放明细,卫健委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村医账户上。 |
每月1次 |
每月月底 |
伊宁县卫健委15894113916 |
是 |
|
|
22 |
人社局 |
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贴 |
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 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 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疆外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使用中央衔接资金发放。 |
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 按照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使用自治区衔接资金发放。 |
鼓励各县(市、区)统筹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以外的 各类资金,对地区内跨县(含兵团)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 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
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各村申报材料,分类编 制产业到户项目绩效目标,按程序报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 部门审核。 |
每月发放 |
每月月底 |
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99-4050783 |
是 |
|
|
23 |
农业农村局 |
花生、大豆种植补贴 |
关于印发 2023年自治区大豆、花生专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伊州财农【2023】64号、新农办种植函【2024】19号 |
自治区 |
合法从事大豆、花生种植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 |
|
大豆300元/亩,花生500元/亩 |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10月30日前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0991-2860298 |
是 |
|
|
24 |
乡村振兴局 |
乡村振兴局其他项目补贴(就业扶持临时公益性岗位脱贫人员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
新财脱贫【2019】2号 |
自治区 |
脱贫户(含监测户) |
|
1000元/月 |
|
本人申请,村级申报,乡镇复核,县级审定,公示发放 |
每月 |
7个工作日内 |
伊宁县乡村振兴局0999-4020490 |
是 |
|
|
25 |
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1】94号 |
中央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 |
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部分大型成套设备装备最高补贴额60万元。 |
|
申领流程: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具体分为6个步骤:发布实施规定、组织机具投档、自主选机购机、补贴资金申请、审验公示信息、补贴资金兑付。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具体: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公示。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0999-4050704;
|
是 |
|
|
2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0】151号 |
中央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我区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具体报废补贴标准(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
一、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
|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农机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0999-4050704;
|
是 |
|
|
27 |
农业农村局 |
伊宁县2023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 |
2023年自治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农田地膜残留监测方案>的通知 |
新农办科函【2023】332号、新农科函【2023】504号 |
自治区 |
使用厚度为0.015毫米厚度高强度加厚地膜的种植户 |
|
2023年自治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中,支持推广使用0.015毫米厚度及以上加厚高强度地膜,高效机械化回收示范每亩补助50元,其中30元用于推广高强度加厚地膜,20元用于高效机械化回收。 |
18元每亩,12元用于地膜回收机械购置补助等 |
种植户提出申请,乡镇、村核实地块和地膜使用是否符合标准,核实确认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复核。作物收获后回收地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
属于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申请支付补助资金。 |
2024年11月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18109991368 |
是 |
|
|
28 |
农业农村局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新财农【2021】78号 |
中央 |
取得草场承包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 |
禁牧补助7.5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禁牧补助6元/亩(其中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
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0999-8559298 |
是 |
|
|
29 |
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冬小麦) |
关于下达2023年冬小麦商品种子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
伊州财农【2024】4号 |
州级 |
州直范围内所有合法的小麦(含冬小麦、春小麦)、水稻、大豆(含正播、复播)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
|
冬小麦用种量25公斤/亩、春小麦用种量28公斤/亩,小麦每公斤种子补贴1元。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2023年冬播开始至2025年冬播结束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09994020317 |
是 |
|
|
30 |
乡村振兴局 |
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项目 |
1.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2.伊宁县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工作方案 |
1.新财振【2024】6号
2.伊县党农【2024】2号 |
自治区及地方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及人均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
1.种植业:小麦较上年提升1.5%以上、玉米单产提升3%以上,按照每亩不超过150元标准补助;
2.畜牧业:引进良种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每头能繁母牛不超过4000元、每只能繁母羊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繁良种母畜:良种能繁母牛、母羊(饲养3个月以上)每头母牛不超过3000元、每只母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林果业:林果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的,进行品种统一改良,进行新品种推广,按照每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疏密改造:每亩按照不超过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
1.种植业:小麦较上年提升1.5%以上、玉米单产提升3%以上,按照每亩不超过150元标准补助;
2.畜牧业:引进良种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每头能繁母牛不超过4000元、每只能繁母羊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繁良种母畜:良种能繁母牛、母羊(饲养3个月以上)每头母牛不超过3000元、每只母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林果业:林果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的,进行品种统一改良,进行新品种推广,按照每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疏密改造:每亩按照不超过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
1.脱贫人口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公示;4.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部门审核论证,按程序纳入项目库,按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5.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帮扶对象实施项目;6完成后申请验收;7.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并公示;8.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部门按总规模10%比例抽检;9.乡镇人民政府将抽检结果进行公示,履行补助资金申请程序;10.相关程序履行完成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2024年1月1日-9月30日 |
伊宁县乡村振兴局0999-4020490 |
是 |
|
|
31 |
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 |
伊州财农【2023】47号、伊州财农【2023】65号 |
中央及自治区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冬小麦22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
230元/亩 |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7月30日前 |
伊宁县农业农村局0999-2860298 |
是 |
|
|
32 |
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年 |
|
|
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伊宁县水利局0999-4022397 |
是 |
|
|
33 |
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 |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新财社【2023】233号 |
中央 |
六类重点户 |
18500万元 |
|
|
农户申请,村两委、乡(镇)、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逐级审核 |
分批次 |
中央资金下达后30天 |
伊宁县住建局孙振敏18999395752 |
是 |
|
|
34 |
林业和草原局 |
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还草户 |
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
|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巴克提,13899771390 |
是 |
|
|
35 |
林业和草原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发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族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护林员管护的通知 |
新林规发【2019】111号
新林资字【2022】109号
新林规字【2020]】117号 |
中央 |
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 |
|
|
1.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
2.脱贫人口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工作机构)审核,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审核结果。
4.村民委员会公示拟聘用名单。
5.公示期满,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
7.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管护站,吐尔逊买买提13899700042 |
是 |
|
|
36 |
林业和草原局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林生态林抚育补助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中央 |
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退耕户 |
20元/亩 |
|
|
农户申报、乡镇核定、组织验收、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沙比拉·赛买提13519994711 |
是 |
|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补贴发放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3.补贴政策文件及文号仅供参考,填写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4.涉密或敏感项目进行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