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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县自然资罚字〔2024〕08号)
2024-08-09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县自然资罚字〔202408

当事人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村民委员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654021ME2690640D

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

法定代表人:加娜尔别克·克热克巴依(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1259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5月在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非法占用2127.07平方米耕地新建刺绣加工及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建设项目涉及:一座砖混结构的刺绣加工间,一座夹芯板结构的刺绣加工间,一座砖混结构的公共厕所,一座夹芯板结构的创业孵化基地,两座砖混结构的创业孵化基地及水泥硬化路面等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份);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两份);

4.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刺绣加工及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2015年)(一份);

5.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刺绣加工及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勘测定界图(一份);

6.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刺绣加工及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勘测定界表(一份);

7.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刺绣加工及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宗地图(一份);

8.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刺绣加工及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建筑物占地面积测量图(一份);

9.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我局已于2024 年7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伊县自然资罚告字〔2024〕08号)和听证告知(伊县自然资听告字〔2024〕0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被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附件:一、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占用一般耕地30亩(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裁量权标准:决定并处罚款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位于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非法占用的2127.07平方米耕地退还至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你单位在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27.07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一座92.46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刺绣加工间,一座67.26平方米夹芯板结构的刺绣加工间,一座39.5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公共厕所,一座184.62平方米夹芯板结构的创业孵化基地,一座48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创业孵化基地,一座96.48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创业孵化基地,1598.75平方米水泥硬化路面等设施;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127.07平方米耕地,处以罚款21270.7元(贰万壹仟贰佰柒拾元柒角)(2127.07平方米×10元/平方米=21270.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8029041101201200000134,执收单位:伊宁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湛文忠、阿布都黑利力·吉力力

话:09994021134

址:伊宁县城南新区富民路自然资源局二楼201室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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