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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县自然资罚字〔2024〕04号)
2024-04-17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县自然资罚字〔202404

当事人单位名称:伊犁盛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MA7J298Q6M

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吉里于孜镇火车站路万特5号商业楼316):

法定代表人:张xx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7月在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下他郡村伊宁县污水处理厂北侧、氧化塘南侧非法占用1700.39平方米(合2.55亩)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伊宁县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调节池一座,两层水泵房一座,气浮间一座等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

2.《接受调查通知书》(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伊宁县污水处理厂勘界图(一份);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伊县自然资罚告字〔2024〕04号)和听证告知(伊县自然资听告字〔2024〕04号)。你单位于2024年3月27日向我局提交《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伊犁盛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下他郡村伊宁县污水处理厂北侧、氧化塘南侧非法占用的1700.39平方米(合2.55亩)国有建设用地退还至伊宁县人民政府;

2.罚款170039元(壹拾柒万零叁拾玖元整)(1700.39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7003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执收单位:伊宁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湛文忠、阿布都黑利力·吉力力

话:09994021134

址:伊宁县城南新区富民路自然资源局二楼201室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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