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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县香乡味蔬菜水果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02-20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根据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领取我辖区伊宁县香乡味蔬菜水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伊宁县香乡味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韭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根据2023年12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BJ23650000830270242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伊宁县香乡味蔬菜水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SBJ23650000830270242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经查,2023年11月23日,当事人从伊宁市九鼎市场内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冯俊伟蔬菜批发部购进以上韭菜共2件28公斤,共计付款190元,每公斤售价8元。零售25公斤,被检测机构买走了3公斤,供货商提供了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议修改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和供货商进行了联系,并对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告知了供货商,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对供货商资质进行查验,对进货的商品要求供货商提供各项资质,严把质量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