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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2-23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县自然资罚字〔2024001号

伊犁惠天陶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757676950D,法定代表人:张梦嘉,住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达达木图乡诺改图村):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在伊宁县脑盖图陶粒页岩矿矿区内采挖陶粒页岩矿605.5立方米,对外出售获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2.《接受调查通知书》1份

3.《询问笔录》2份

4.《伊宁县脑盖图陶粒页岩矿测量报告》1份

5.《页岩买卖协议》1份

6.《收据》1份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授权委托书》1份

9.《身份证》复印件2份

我局已2024年1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伊县自然资罚告字〔2024〕001号和听证告知(伊县自然资罚告字〔2024〕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并销售605.5立方米陶粒页岩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55元(陆仟零伍拾伍元整),即:605.5立方米×10元/立方米=6055元,并处605元罚款(陆佰零陆元伍角整),即:6055元×10%=605.5元,罚没款合计6660.5元(陆仟陆佰陆拾元伍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执收单位:伊宁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湛文忠、阿布都黑利力·吉力力

话:09994021134

址:伊宁县城南新区富民路自然资源局二楼201室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