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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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
2023-04-07   伊宁县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文件要求,现工程建得成、管的好、长受益,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提升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我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马县长

职务:伊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电话:0999-4022524

职责:对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要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和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筹措落实,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门书记

职务:伊宁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电话:0999-4022397

职责:对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要做好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年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科学制定供水水价。指导供水单位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李书记

职务:伊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站支部书记

电话:0999-4022397

职责:对本县农村供水安全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响应能力。压实各水厂管护责任,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职责:负责对保护本乡镇各类水利设施、加强对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协助依法征收水费,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水事纠纷。协助开展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林木采伐,穿越道路等,项目施工前准备工作。负责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用水户义务章节的宣传工作(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见附表2)